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魏朝菊 祝裕旺)兩男子剛刑滿釋放卻不思悔改,合謀做起了“無本生意”,當街搶奪他人金項鏈,逃跑過程中又連續作案。近日,藤縣法院以搶奪罪、盜竊罪、搶劫罪三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全、梁某旺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被告人陳某全、梁某旺系桂平市木圭鎮人,兩人此前曾因犯搶奪罪、搶劫罪而兩次入獄。刑滿釋放未滿三個月,兩人便合謀“重操舊業”。2016年10月5日10時許,梁某旺駕駛男裝摩托車搭乘陳某全,來到藤縣太平鎮街上尋找作案目標。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備,兩人便趁機搶奪其脖子上的金項鏈。在搶奪過程中,金項鏈被扯斷,兩人搶得半截金項鏈便逃離現場。當兩人逃至太平鎮第四中學門口的路段時,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男裝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雙方車輛倒地及人員受傷。因梁某旺駕駛的摩托車損壞無法開動,陳某全便乘王某某昏迷之機,開動王某某的摩托車,載著梁某旺逃離現場。
10時20分左右,兩人駕車到達藤縣和平鎮新良村村委附近界頂公路時,因摩托車燃油耗盡,兩人便將摩托車拋棄在公路邊。為繼續駕車逃跑,兩人將路過的、由被害人黃某某駕駛的女裝摩托車截停,要求黃某某下車。因黃某某不配合,梁某旺即持刀將其劃傷,搶走摩托車。隨后,兩人將搶得的金項鏈進行銷贓,得款1060元。不久后,兩人便被公安民警抓獲。
經藤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王某某、黃某某的摩托車分別價值3402元、8943元。經法醫鑒定,黃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
經藤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全、梁某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駕駛機動車搶奪他人財物價值1060元,構成搶奪罪;兩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兩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兩人均有搶奪、盜竊、搶劫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實施了搶奪、盜竊、搶劫的行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過程中,兩人分工合作,積極實施搶奪、盜竊、搶劫行為,兩人在搶奪、盜竊、搶劫犯罪過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兩人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合案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