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溫云蘭 祝裕旺)藤縣某鎮合管辦的一名會計利用職務便利,在2010年至2016年期間,單獨或伙同他人通過弄虛作假方式,套取新農合補償金392萬余元。8月9日,記者從藤縣法院獲悉,該名會計及其三名同伙均受到刑罰。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吳某標在藤縣某鎮合管辦擔任會計職務期間,利用其負責辦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撥付新農合補償金的職務便利,通過將藤縣合管中心審核過并裝訂成冊的報銷材料拆開,重新上報并辦理報銷手續的方式,套取新農合補償金。藤縣合管中心把吳某標通過上述方式套取的新農合補償金撥到該鎮合管辦的支出賬戶后,吳某標就將該部分補償金或該鎮合管辦支出賬戶內的其它補償金,撥到其自己或被告人陸某軍、李某華、韋某壯(另案處理)掌握的農村信用社賬戶,隨后將套取的新農合補償金取出使用或瓜分。
經審計,被告人吳某標自己或伙同他人套取新農合補償金共計392萬余元。2016年2月27日,吳某標向藤縣合管中心賬戶退回8.5萬元新農合補償金。同年5月,被告人李某華到藤縣檢察院投案自首。藤縣法院于日前辦結該案。
藤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標在藤縣某鎮合管辦擔任會計職務,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吳某標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陸某軍、李某華及韋某壯騙取公共財物392萬余元,吳某標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陸某軍伙同吳某標騙取公共財物120萬余元,李某華伙同吳某標騙取公共財物90萬余元,屬與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相勾結,伙同貪污,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吳某標貪污的數額為392萬余元,依法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陸某軍、李某華貪污的數額屬“數額巨大”情形,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積極參與,均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被告人陸某軍、李某華在犯罪過程中是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案件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藤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貪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標、陸某軍、李某華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五年二個月、三年十個月,并分別處罰金55萬元、22萬元、21萬元。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對判決均無異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