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一男子在飯桌上飲酒后駕車出事故不幸身亡,家屬認為同飲者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遂將同飲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同飲者共同賠償9萬多元的經濟損失。近日,藤縣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酒后駕車釀禍 2017年10月4日,藤縣某公司總經理向員工宣布吃完午餐后下午放假。當天中午12點多,該公司的員工陳某某與被告梁某某等五人在公司飯堂吃午餐時,共飲了約1公斤白酒。13時許,就餐人員各自離開。 15時40分許,陳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由藤縣某公司往藤縣縣城方向行駛,行至該公司門口路段時車輛駛出路邊發生交通事故,陳某某倒地受傷。梁某某等人發現后立即予以救助并報警,但陳某某被送往醫院后因搶救無效死亡。2017年10月5日,被告藤縣某公司支付喪葬費和交通費22000元給陳某某的家屬。 2017年10月16日,廣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陳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腦顱損傷并胸部損傷后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從送檢陳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133.7315mg/100ml。2017年11月2日,藤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無兩輪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尚未登記的普通兩輪摩托車造成事故,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家屬提起訴訟 陳某某的家屬認為,因藤縣某公司作為酒席的組織者,梁某某等五人作為酒席的參與者,對陳某某均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六被告均未盡上述義務,應共同承擔40%的賠償責任,遂向藤縣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藤縣某公司制定有《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規定員工嚴禁在景區內抽煙、飲酒,不準酒后駕車、不準無證駕駛等,對公司員工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安全警示義務,在本案中并無過錯。陳某某在酒后兩個多小時無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搶救無效死亡令人痛惜,但陳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酒量、酒后違法無證駕車的危害,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并加以控制。 此外,親朋同事之間飲酒屬正常的社會交往,陳某某與梁某某等五名公司員工僅是同事情誼關系,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系。陳某某的家屬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飲酒過程中,梁某某等五名公司員工對陳某某有惡意灌酒、迫酒等違背其意志的行為,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梁某某等五名公司員工與陳某某飲酒沒有過錯。 同時,陳某某無視藤縣某公司的安全警示,忽視自身安全,違反《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擅自在飲酒后無證駕駛尚未登記的普通兩輪摩托車,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其死亡,陳某某的死亡與六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藤縣某公司、梁某某等公司員工也盡了救助和報警義務。據此,陳某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指出,陳某某的家屬主張六被告作為酒席的組織者或參與者,對陳某某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共同承擔40%的賠償責任,但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六被告在本案中存在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藤縣某公司已向陳某某家屬支付了喪葬費、交通費22000元,此乃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 藤縣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陳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魏朝菊 王美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