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wǎng)-西江都市報訊 一對情侶在戀愛期間相互有頻繁的金錢往來,兩人相戀兩年后分手,卻因戀愛期間財產返還問題產生糾紛而對簿公堂。近日,梧州市長洲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婚約財產糾紛作出了判決。 情侶分手法庭相見 2015年6月,潘建峰通過QQ認識了王瑤,兩人在現(xiàn)實中見面后,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 為哄女友開心,潘建峰除逢年過節(jié)給王瑤準備鮮花、禮物外,還不時通過微信、支付寶給王瑤轉賬。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潘建峰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及微信轉賬等方式,共向王瑤轉賬7萬余元。2017年10月,潘建峰還替王瑤支付了購車款2.9萬余元。 2018年7月,王瑤懷孕了,潘建峰和王瑤決定奉子成婚。2018年8月的一天,兩人叫上各自的父母,相約商談結婚事宜。 “戀愛兩年,現(xiàn)在孩子都有了才向我女兒求婚。我們要求也不高,彩禮給10萬元就行!”王瑤的母親說。 “彩禮?現(xiàn)在孩子都有了,辦個手續(xù)把關系確定下來就行了,還要什么彩禮!”潘建峰的母親當即反駁。 聞言,王瑤覺得十分委屈,指責潘建峰不負責任,提出分手,飯局不歡而散。 事后,潘建峰幾次三番找王瑤,想讓她回心轉意,但王瑤均不予理睬。過了一段時間,潘建峰聽朋友說,王瑤已經(jīng)打掉肚子里的孩子,鐵了心要和他分手。 潘建峰又氣又急,通過給王瑤的手機安裝監(jiān)聽軟件、對王瑤的車輛進行定位、向王瑤的父母發(fā)送王瑤的不雅照等方式要挾王瑤,要求王瑤回心轉意。可這些舉動,更加堅定了王瑤與他分手的決心。 潘建峰發(fā)現(xiàn)實在無法挽回王瑤后,要求王瑤歸還戀愛期間他贈予王瑤的款項,被王瑤拒絕。潘建峰于是訴至長洲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瑤歸還他用于結婚的存款8.4萬元。 女方被判返還4.6萬元 潘建峰認為,他在戀愛期間給付王瑤的款項都是為了與王瑤結婚的贈予,如今王瑤拒絕與他結婚,應返還相關款項。王瑤辯稱,她未與潘建峰訂立婚約,也從未向潘建峰索要財物,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都是雙方交往中的正常支出,她也曾向潘建峰轉賬3.5萬余元、給付現(xiàn)金1.5萬元。 長洲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潘建峰與王瑤在戀愛期間相互有頻繁的金錢往來。潘建峰支付給王瑤的款項合計10.7萬余元。王瑤通過銀行轉給潘建峰的款項有3.5萬余元,支付的現(xiàn)金有1.5萬元,合計5萬余元。潘建峰為與王瑤結婚,通過銀行匯款、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王瑤給付的10.7萬余元具有彩禮的性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當事人之間發(fā)生贈與彩禮的原因是由于婚約關系的存在,現(xiàn)雙方當事人已確認分手,結婚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隨著婚約的解除,贈與彩禮的原因消滅,王瑤在戀愛關系解除后,喪失了繼續(xù)占有彩禮的原因。潘建峰訴請王瑤返還彩禮,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考慮到雙方戀愛期間交往程度、彩禮在雙方戀愛期間已使用的可能性等綜合因素,且王瑤已返還潘建峰5萬余元,故酌情減少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以王瑤返還潘建峰4.6萬元為宜。 長洲區(qū)法院判決王瑤向潘建峰返還婚約財產4.6萬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伍超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