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近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周某林、周某年等八名被告人因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被責令退還、賠付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2012年至2018年期間,以被告人周某林為核心,被告人周某年、周某輝、周某至、周某亮、周某強、周某文、周某湖等梧州市長洲區倒水鎮馬水村某組村民,以本小組同梧州市倒水鎮某林場(以下簡稱“林場”)存在“權屬爭議”為借口,號召村民一起向林木承包人索要錢財。 在被告人周某林的糾集下,以及被告人周某年、周某輝、周某至的鼓動下,被告人周某亮、周某強、周某文、周某湖帶領本組村民,用鋤頭、鐵鏟等工具將山路挖爛,以達到阻止林木承包人采伐、運輸林木的目的,并以此兩次向伐木承包商錢某高索要“山根錢”,得款共計31.2萬元。同時,該團伙還多次通過阻撓鉤機施工、攔路、毀路、打砸伐木工人生產、生活物品等方式,阻攔錢某高等人開展林木采伐、運輸等工作,經鑒定,被損毀物品價值3277元。 法院認為,周某林、周某年等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他人,索要財物共計31.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應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同時,八名被告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經營,情節嚴重,具有惡勢力性質,構成尋釁滋事罪。八名被告人既犯敲詐勒索罪,又犯尋釁滋事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量刑情節等情況,長洲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林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周某年、周某輝、周某至、周某亮、周某強、周某文、周某湖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岑秋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