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姚藍婷)1月13日,梧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織市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等部門,依法對未經批準投放我市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進行整治。 此前,領導小組已多次約談共享車輛企業,要求對方自行清理未經批準投放的車輛。1月7日,梧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對未經批準投放我市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進行整治的公告》,要求未經批準投放的“哈啰單車”“哈啰助力車”“人民出行”等共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企業,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自行對投放的車輛進行全面清理,對未按期處理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將聯合依法進行處置。 1月13日,市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等開始上路收繳未依法登記上牌或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當天上午9時,聯合執法小組同步在萬秀區、長洲區、龍圩區開展整治行動,記者跟隨聯合執法小組長洲區分隊展開采訪。執法人員在多個地點發現停放區外還有部分未經批準投放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在大塘市場周邊未劃線區域,碧云天小區等住宅區樓前、停車庫停放著少量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恒祥豪苑進出的道路上,幾輛哈啰助力車被隨意停在路面,車身已積了一層灰塵。另據執法人員介紹,元旦后,一些未經批準投放的哈啰助力車大批量出現在龍圩區,這些哈啰助力車沒有辦理正規上牌手續,交通安全難以保障。 
1月13日,聯合執法小組收繳未經批準在我市投放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梧州市交通運輸局供圖 據統計,當天執法人員在三個城區共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114輛、電動車30輛。 經了解,未經批準投放我市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被收繳后,投放企業將被依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不在規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或者在未設停放地點的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20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駕駛未經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處50元罰款。 另外,“騎電”“筋斗云出行”已試運營數天,有市民反映試運營的共享電動自行車存在電量不足、車輛少、指定停車區域少等問題,對此,領導小組將加強對“騎電”“筋斗云出行”共享電動自行車的規范管理。 管理部門同時也呼吁,廣大市民應做文明騎行者,在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后,應將車輛停放到指定區域,不要隨意停放或丟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