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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房補飯補交通補助今后都要繳個稅
新華網北京12月3日專電(記者羅沙、韓潔)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3日表示,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納入工資總額,什么情況下納入職工福利費。這些規定屬于企業財務規范,不是稅收政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這與國家統計局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他強調指出,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做出的規定,屬于企業財務規范,不是稅收政策,不能對企業或者職工個人如何繳納所得稅進行規定。因此,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繳納所得稅問題,應當遵循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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