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2年2月,某村委會未經批準在該村臨近公路邊建造廠房,遭該村村民陳某阻止,陳某將在建房屋的廊屋支柱敲斷,推倒屋頂山墻致桁條脫落,并將房屋北山墻損壞。事后,村委會補辦了建房批準手續。同年6月,村委會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陳某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法院對上述案件經審理作出了如下判決;(1)判令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對村委會在建房屋的侵害;(2)陳某將其毀損的村委會在政府批準范圍以內的部分建筑恢復原狀;(3)由陳某補償村委會因陳某毀損違章建筑部分建筑材料損失費。侵害人據此認為,違章建筑是非法的,不應受法律保護,其雖然實施了侵害違章建筑的行為,但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相關民事責任。
????【法理評析】
????筆者認為,在處理因侵害違章建筑所引起的民事糾紛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和認定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承擔。
????1、違章建筑的范圍,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2、侵害違章建筑是違法行為。違章建筑雖然在未得到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是違章建筑也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筑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予以處理。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毀損違章建筑的做法顯然于法無據。法無授權即為禁止,為之即違法。
????3、違章建筑物中隱含著合法的部分。從法律上講,違章建筑不是合法的存在物,因為它違反了財產所有權必須合法取得的法律規定,這也是侵害違章建筑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所謂的理由。但應當看到,違章建筑物中隱含有合法的部分。首先,違章建筑人用于違章建筑上的建筑材料,一般均為違章建筑人的合法取得,該部分財產應認定為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其次,在法律授權部門對違章建筑人作出不是必須拆除的處罰決定后,則處罰后的違章建筑在一定程度上即得到了相關部門的認可;再次,違章建筑人在補辦了違章建筑的批準手續后,其違章建筑即轉化為合法建筑。
????4、對侵害違章建筑而引起的民事糾紛的處理方法。由于違章建筑物與合法建筑物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因此對侵害合法建筑和侵害違章建筑的處理應有所不同。(1)對在建違章建筑,如違章建筑人在起訴前補辦了相關的建筑批準手續后,該建筑物由不合法建筑轉化成合法建筑,故對被侵害人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以及要求對受損建筑能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不能恢復原狀的,可責令侵害人賠償被侵害人相關的經濟損失。(2)違章建筑人在起訴后仍未補辦批準手續,侵害人擅自拆除違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毀損,被侵害人要求賠償的,可判令侵害人補償被侵害人違章建筑中合法成分,如磚塊、門窗、樓板等經濟損失,但對被侵害人要求恢復原狀或賠償施工費用的請求應不予支持。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對被侵害人的違章建筑予以處理。(3)有權部門對違章建筑人作出不是必須拆除的違章建筑的處罰決定后,侵害人對該建筑物造成侵害的,可以按照侵害一般建筑物案件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