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明確細化單位義務責任
梧州日報訊(記者 祝琳 通訊員 徐斌) 記者從市社保局獲悉,我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明確要求,五項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入職30天內單位須申繳社保,這使職工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保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社會保險法》規定處理。
《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補繳,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若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規定》還明確了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未按照程序、政策規定操作,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向當事人泄露信息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將按《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社保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