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便開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男方出資以女方名義購買了商品房。然而,雙方后來又分手了。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購房款未果,便訴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陳某和李某開始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間,陳某于2010年11月以李某的名義,購買了梧州市西環路中段某小區住房,并分三次支付了首期房款。
????2012年8月,雙方發生矛盾而分手。2014年1月14日,李某將訟爭房屋過戶到其侄女名下。2014年10月,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購買房屋的首期款、裝修款、物業費、電梯維護費、銀行按揭款。
????【法院判決】
????2014年10月28日,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原告陳某、被告李某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而同居生活,其同居關系雖不受法律保護,但是,雙方實際解除同居關系后,原告陳某要求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符合相關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陳某主張同居期間以李某名義購買商品房的首付款及房屋裝修款由其支付,有其提供的證人證言、取款依據、收貨單、收條等證實,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李某主張該房的首付款和房屋裝修款由自己支付,但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原告陳某支付的2011年10月、11月、12月和2012年4月、7月的天然氣費用;支付的2012年6月、7月、8月、9月、11月、12月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停車費和電梯維護費,均屬共同生活期間的生活性支出,原告陳某要求被告李某返還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陳某主張2012年2月、5月、7月、8月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轉賬給被告李某的4000元系交付按揭貸款,被告李某則認為相關款項系原告陳某交給自己的同居生活費,原告對該主張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陳某房屋首付款和房屋裝修款。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梁穎 李懿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