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廖女士在與前夫協議離婚時分得一套房產,不料最終被原審法院拍賣用以抵償前夫之債,不服氣的廖女士向萬秀區法院提起申訴,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近日,萬秀區法院經過復查,依法駁回了廖女士的申訴。
????法院拍賣房產抵償債務
????2011年6月,羅某向朋友張某借款10000元投資做生意,并作為借款人在借條上簽下自己的名字。2012年9月,廖女士和羅某協議離婚,并協議約定,自離婚之日起,廖女士和其兒子就是原共有房產的合法主人。
????張某在多次追討借款無果后,將羅某、廖某一起告上法庭。2013年4月,原審蝶山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羅某向原告張某借款,有借條為憑證,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合法有效。羅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仍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據此依法判決廖女士與羅某共同償還離婚前羅某欠下的10000元本息。
????判決后,被告羅某故意外出躲藏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張某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執行。2014年7月和9月,龍圩區法院公開拍賣羅某、廖某所有的房產,并采取以物抵債的方式抵償給申請人張某。對此結果,廖女士不服氣,認為還錢是羅某一個人的事情與其不相關,欠款是前夫個人借的,憑什么要用自己分得的房產去償還。
????廖女士稱,羅某借款不是家庭生活所用,自己對此事也毫不知情,且借條上并沒有寫自己的名字,離婚協議已寫明房產歸自己和其兒子所有,沒有理由要為前夫欠下的債務擔責。遂后,廖女士向萬秀區法院提起申訴。
????夫妻共同債務需擔責
????萬秀法院復查認為,在訴訟期間,廖女士不能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羅某的借款為其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用各自的財產進行清償的約定。雖然雙方已離婚,但羅某的債務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下的。因此,所欠債務還是廖某和羅某的共同債務,故廖女士理應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萬秀法院指出,在本案中,雖然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廖女士和其兒子所有,但這一約定屬于兩人之間的內部債務責任約定,僅能約束離婚雙方當事人,不能以離婚協議這張保護傘來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且不能作為拒絕還款的理由。
????法院據此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規定,原審法院作出廖某與羅某共同償還羅某欠下債務的判決,并無不當。最終,萬秀區法院依法駁回了廖女士的申訴。
????(任堅 張明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