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一些保險合同常將“酒后駕車”列為保險人責任免責的條款之一,但近日,蒼梧法院卻判決某保險公司對一起酒駕車禍致死的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保險與免責條款
????2012年2月10日,張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并附加還貸責任保險。同日,張某交納保費,保險公司出具保險業專用發票,代填寫《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投保單》,簽發《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保險單( 交)》并將保單交給某農行保管。
????其中,附加還貸保證保險條款約定:在本附加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一級傷殘,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時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余額……保險金額為33萬元。另有字體加黑加粗的免責條款: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遭受傷害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酒駕與慘痛代價
????2014年7月6日,張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實導致死亡。蒼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飲酒后、不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駕駛未定期檢驗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同年12月,張某的父母、妻子及兒女向保險公司提出了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相關材料后,作出了《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為:保險合同已將“酒后駕車”作為保險人責任免責的條款,投保人違反該條款,酒后駕車,保險人免責。
????審理與事態轉折
????見狀,張某的家人只好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本以為希望渺茫,但事情卻在此出現了轉折。
????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確實合法有效?!熬坪篑{車”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被明文禁止,保險人將其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無可厚非,但保險人的提示義務并不因此免除。即保險人仍需要向投保人作出“酒后駕車不賠”的提示,且該提示必須到達投保人,對投保人才發生法律效力。
????雖然保險公司已經以加黑加粗字體的形式,對責任免除條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履行了提示義務。但在該案中,投保單的內容由保險公司的員工代為填寫,投保人的簽名也并非張某本人簽字,且保險單一直存放在農行蒼梧縣支行處,沒有送達投保人,也沒有投保人張某的簽名。
????由于投保人張某是否注意或者看到這一免責條款,是否知道這一免責條款的存在已經無法確認,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實其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酒駕免責的條款不生效。
????最后,蒼梧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71391.16元給第三人某農行司,代償被保險人張某尚欠《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
????(陳國新 李明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