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 岑溪市一鄉村醫生魯某在接診時違規為患病小孩輸液。次日,該小孩病情出現惡化,但其父程某卻沒有及時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結果小孩在下午不幸死亡。近日,岑溪法院依法對這起醫療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魯某及程某各承擔一半責任。
2015年11月16日下午,程某發現兒子程一有發熱、嘔吐的癥狀,便帶其兒子到村衛生所醫生魯某家中求診。魯某遂當即為患者輸液,并開了一些口服藥。次日,在程某的要求下,魯某前往程某家中再次對程一進行診治,并對患者進行了肌注和輸液。輸液過程中,魯某發現患者癥狀并未得到緩解,遂提醒程某將患者送往上級醫院治療,但程某并沒有聽從建議。當天下午,程某發現程一病情加重,遂將其急速送往鎮衛生院。到達鎮衛生院后,醫生經檢查,認定程一已猝死,原因不明。2016年6月16日,程某及其妻子張某將魯某及其所在村衛生所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224724元。
法院審理查明,魯某所在衛生所日常開展診療活動的全部用藥均由鎮衛生院按用藥范圍統一配送。該所的執業許可證上注明:未經靜脈用藥登記,不得開展靜脈用藥業務。而魯某為程一診治所用藥品為自己所購買。
法院審理認為,魯某在行醫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本職工作及按照《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規定范圍開展診療活動。魯某明知自己沒有靜脈用藥資格,在對患者程一診療過程中仍為患者輸液,且所用藥液是其從非正規渠道購進,違反了《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應推定魯某所在的衛生所有過錯。但因魯某是在工作時間以外以其自己購進的藥品私自出診為患者治病輸液,屬其個人行為, 超出了衛生所正常的監管能力范圍,不應推定衛生所有過錯。最后該院依法推定為魯某個人的過錯,且其過錯是嚴重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程某在其子出現危急情況下沒有聽從醫生勸告及時送醫院搶救,對程一的死亡也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于程某夫婦在患者程一死亡后沒有及時報警和報告衛生主管部門,便將死者下葬,導致患者死亡原因無法查明,另一方面魯某沒有按照規定如實完整填寫并提交相關診療記錄等病歷資料,雙方造成本案無法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綜合案件實際情況,法院認定程一因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為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合計174724元。魯某需承擔該金額的一半,另外還需支付精神撫慰金15000元。
最后,法院依法判決魯某賠償程某夫婦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102362元。
(李曉鋒 李良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