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張瑋茹) 日前,廣西蒼梧縣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特殊的故意殺人罪案的裁判決定,被告人劉某霞為一名精神病人,因懷疑同村婦女李某連“勾搭”自己的前夫,劉某霞在發病期間對李某連怒下殺手,致其重傷。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劉某霞進行強制醫療。
被告人劉某霞長期患有精神病,2003年,其經人介紹認識了前夫,隨后夫妻倆生育了兩兒一女,雖然劉某霞不時仍會發病,但日子也算平穩幸福。沒曾想婚后第十年,劉某霞以前夫“賺錢少”為由提出了離婚。
夫妻倆協議離婚后,大兒子跟隨被告人劉某霞生活,女兒與小兒子則隨前夫生活。但由于大兒子一直不愿意與劉某霞離家,劉某霞也只能繼續與前夫生活在一個屋檐下。兩人之間的感情牽絆,在劉某霞病情的作用下,變得愈發復雜,而被害人李某連的出現,則成為了引發慘劇的導火索。
被害人李某連雖與被告人劉某霞同村,但兩人相處得并不融洽,被告人劉某霞開始懷疑李某連勾引其“丈夫”。
2016年2月20日18時許,劉某霞手持柴刀準備外出農作,途中正好遇到被害人李某連。兩人言語不和,被告人劉某霞情急之下發病,上前一腳將李某連踢倒,緊接著持柴刀連續十多次擊砍李某連頭部、面部、耳部、手部等多處部位。在認為李某連被砍死后,劉某霞慌忙逃往哥哥家中。
其后,被害人李某連被緊急送醫搶救,蒼梧縣公安局將涉嫌故意殺人的劉某霞逮捕歸案。經鑒定,被害人李某連全身多處損傷,頭面部傷口最長約7厘米,顱腦損傷重傷二級,頭皮軟組織、雙上肢損傷輕傷一級,面部皮膚軟組織損傷輕傷二級。
經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劉某霞進行鑒定,劉某霞患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2016年12月25日,蒼梧縣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了強制醫療的申請。
蒼梧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劉某霞實施暴力行為,致一人重傷二級,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被申請人劉某霞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有必要對其予以強制醫療。蒼梧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對劉某霞強制醫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采納,決定對被申請人劉某霞強制醫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