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原告與被告偽造《二手設備轉讓合同》、惡意串通,提起虛假訴訟,企圖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藤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合同糾紛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分別對惡意串通提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雙方作出罰款8萬元的決定。近日,該罰款決定已執行結案。
????原告陳某榮與被告藤縣某陶瓷有限公司從2011年開始有生意往來。原告向被告供應陶瓷原料并回收被告煤氣站產生的煤渣、焦油,被告收取了原告押金30萬元。2013年5月,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1個月,并承諾給予一定的利息。其后,被告分10次通過轉賬方式共支付42.5萬元給原告。
????2014年12月左右,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二手設備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煤氣發生爐一臺轉讓給原告,轉讓價為150萬元,用于抵消被告所欠原告的貨款、借款及押金合計150萬元。合同同時約定設備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被告自愿向原告租賃該設備使用,租金每月5萬元。合同字體為印刷字體,并加蓋被告公司印章,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手寫簽名,但二人將合同簽訂日期均書寫為2014年5月29日。訟爭設備在合同簽訂后仍由被告管理使用。后原告以被告未交付訟爭合同約定的設備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均是事實,由法院調解該案糾紛。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返還欠款150萬元給原告,此款由法院從訟爭合同約定轉讓的煤氣發生爐的拍賣款中直接撥付給原告。
????藤縣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被告公司因經營不善而陸續被其他債權人起訴。從2014年10月開始,案件陸續進入執行程序,包括訟爭設備在內的被告公司所有財產,均被法院執行查封后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正在分配處理中。
????因訟爭合同的簽訂時間存在疑點,為查明事實,藤縣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了司法鑒定程序。2016年12月1日,桂林正誠司鑒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訟爭合同頁面上的書寫字跡不是所標稱的2014年5月形成,而應是2014年12月左右書寫而成。
????法院認為,原、被告在被告財產陸續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簽訂訟爭合同,雙方故意將合同的簽訂時間倒簽成在法院查封之前的2014年5月29日,并兩次達成調解協議,欲將被告財產處分歸原告所有,但由于被告負債未能全部清償,原、被告對被告財產的處分,損害了被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原、被告的上述行為既構成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又構成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故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原、被告偽造重要證據,惡意串通,提起虛假訴訟,企圖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法院依法作出罰款決定書,對原、被告各罰款8萬元。原、被告雙方對判決及罰款決定均無異議。目前該罰款決定已執行結案。(李江濤 祝裕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