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7月28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起職務犯罪案公開宣判。廣西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柳州華錫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西華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廣西地潤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陽通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貴港市原常務副市長黃志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五十萬元;梧州市東泰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出納孫艷犯貪污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陽通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在土地收購、項目資金、股權收購、驗資資金、承攬工程、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188.102萬元。另外,李陽通以他人的名義在外持有其他公司20%的股權,并于2012年3月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決定由廣西地潤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借款5000萬元當作其控股公司的項目出資驗資資金,后在未經廣西地潤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決議的情況下將錢匯出。該款項至案發時仍未歸還,從而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陽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巨額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志光先后利用其擔任桂平市市長、市委書記,貴港市委常委和貴港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550萬元。2007年初至2010年,黃志光任桂平市委書記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故意逾越職權,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13.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志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濫用職權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孫艷擔任梧州市東泰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泰公司”)出納期間,利用負責收取租金、押金等收入的職務之便,采取涂改《現金解款單》(回單)的金額和偽造銀行對賬單的方式,對公司應該收取并全額存入銀行基本戶的租金、押金156筆共計163萬多元收入沒有全額存入,截留、侵吞156筆共計141萬余元。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孫艷擔任東泰公司出納期間,利用其經手管理公司現金支票的職務之便,通過私自在空白現金支票上蓋章后從公司銀行基本戶提現或轉賬、偽造銀行對賬單的方式,侵吞公款53筆共計1036萬余元。綜上,被告人孫艷通過上述作案方式共侵吞東泰公司公款1177.9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孫艷在東泰公司相關人員的陪同下到萬秀區人民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案情。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艷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貪污罪。孫艷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后,其親屬積極代為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該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量刑,法院決定對孫艷予以從輕處罰。(羅豪 韋麗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