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11月27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梁某偉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羅豪 攝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2月26日14時38分,被告人梁某偉駕駛小轎車沿梧州市西江路自西向東方向行駛至萬秀區某家居廣場對開路段時,與正在公交車站候車的劉某臨發生碰撞,隨后與同方向正在騎自行車的梁某林發生碰撞,再與在公交車站候車的梁某蘭、羅某瀅、唐某、韋某清、羅某坤發生碰撞,然后又與一輛停靠著的小轎車相撞。事故造成羅某坤當場死亡,韋某清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劉某臨、梁某林、梁某蘭、羅某瀅、唐某受傷,三車受損。經檢驗,梁某偉血樣檢出酒精含量為223.93mg/100ml。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萬秀區大隊作出事故初步意見:梁某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致二人死亡、四人受傷、一人財物受損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一個上午的審理,審判長與合議庭成員商議后,宣布休庭,案件擇期宣判。 (羅豪 譚巧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