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持卡人透支信用卡6萬余元,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持卡人歸還本金以及支付利息、滯納金、手續費,但在法院的判決中,卻依法駁回銀行關于滯納金的訴求。欠債還錢是借款人應分之事,但為何法院會做出這樣的判決?
男子多次透支 并逾期未還款 據了解,2013年10月15日,男子李某林向某銀行提交申請表,申辦貸記卡。該銀行《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章程載明:……第四條利息和費用……④本合約利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利息、滯納金、超限費按月、按幣種計收復利。第二十二條(一)貸記卡透支金額從銀行記賬日起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并從持卡人賬戶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變動,按中國人民銀行與發卡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二)……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6天……未能按期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還應就最低還款額的未償還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滯納金。李某林在該章程下方簽名,并親筆寫上: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和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和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 合同簽訂后,銀行向李某林發放信用卡一張。李某林領用信用卡后開始使用,該卡初始授信額度為15000元,后提升額度至50000元。因李某林多次透支信用卡并逾期未還,銀行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林歸還本金64541.3元以及支付利息2300.57元、滯納金1390.56元、手續費777.24元,共計69009.67元。 法院認定違約 男子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涉案《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有李某林簽字確認,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除約定的利息、手續費總額超過年利率24%部分,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無效外,合同其他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李某林明確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客戶協議的各項規則。現李某林已透支信用卡本金64541.3元,超過還款到期日未予還款,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銀行訴求的借款利息、手續費合計總額沒有超過年利率24%,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滯納金問題,根據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本案中李某林是于2017年3月16日前陸續透支借款及未能按期償還最低還款額,且現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就逾期未還款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故原告該項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為此,藤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責令被告李某林歸還原告銀行貸記卡透支本金64541.3元以及支付利息、手續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祝裕旺 張世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