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記者 曾燕 通訊員 覃煒豪 陸宏敏)為規范商品房交易行為,遏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市工商局會同市市政園林理局(房產管理局)制定了《梧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指導試行文本。目前,該文本已發布在梧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信息網,供我市2017年7月15日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或經竣工驗收合格進行現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使用。
工商和市政(房管)部門明確解釋,《梧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指導試行文本所稱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現房)。合同具體條款共23條,內容分別為項目建設依據、商品房銷售依據、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計價方式與價款、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等事項。 《梧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指導試行文本對容易引起買賣雙方糾紛的問題作出明確提示: 一是提示在簽訂合同前,買受人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要重點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范潛在的市場風險和交易風險。 二是提示商品房出賣人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買受人盡到提示義務,并要在簽訂合同前向買受人出示有關的證書、證明文件。 三是提示雙方應通過自愿的原則簽訂合同,對于合同文本中的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要通過協商確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工商人員表示,在商品房買賣交易過程中,引起買賣雙方糾紛的問題不少是開發商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本次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指導試行文本對“買受人(消費者)可要求開發商出示相關銷售證明”作出提示說明,是保護買受人權益的一個重要手段。同時,合同要通過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如果開發商欲將不平等條款強加給買受人,買受人可按照不平等條款的性質,通過投訴、舉報由行政機關查處開發商,或通過法院變更、撤銷相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