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記者 楊苑君 通訊員 李智聰)日前,市委正式出臺《梧州市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和《梧州市實踐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實施細則(試行)》,積極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據悉,《辦法》共七章二十七條,《細則》共六章二十六條。《辦法》主要從整體上對“第一種形態”的運用作出規定,《細則》主要是從操作上對運用“第一種形態”進行細化、量化,明晰“治未病”“正歪樹”“治病樹”“拔爛樹”四道防線。《辦法》明確了如何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責,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委員(黨組成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職責。紀檢機關在黨內監督中負專責,向本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工作;黨的各級組織要加強職責范圍內的黨內監督工作。《細則》規定“第一種形態”運用情形有提醒談話、函詢、誡勉、責令召開民主生活會、通報等,同時明確紀律要求,不得以談話代替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審查,不得借談話泄漏不宜談、不能談的內容,違者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細則》之細體現在條文之中,各級黨組織要堅持新任提拔干部必談、有信訪舉報必談、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談、干部年終考核反饋必談,堅持小過即問、小錯即糾,敢于“揭短亮丑”,防止黨員干部的“小毛病”拖成“大問題”,體現嚴管就是厚愛。對不聽取談話建議,不主動、不及時開展談話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使履行“一崗雙責”有了實實在在的抓手。 據統計,今年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4063起(次)。其中,第一種形態2407起(次),占比59.2%;第二種形態1527起(次),占比37.6%,;第三種形態68起(次),占比1.7%;第四種形態61起(次),占比1.5%。 《辦法》和《細則》的實施,將強化“不敢”的威懾,扎牢“不能”的籠子,培育“不想”的自覺,成為落實監督執紀的有力抓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