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梧州市萬秀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梧州“3·24”黃金劫案,2017年12月29日上午,萬秀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14年。
2017年3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任某東、趙某嬌和張某飛佩戴頭盔、手套、口罩,去到中山路1-3號“中國黃金”金店內實施搶劫,將展柜內里的金項鏈、金戒指、金手鐲、金吊墜一批(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141750.52元)搶走。搶劫得手后,三人按照事先商量好的逃跑路線逃跑。 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趙某嬌、任某東、張某飛逃跑途經內蒙古奈曼旗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在趙某嬌身上搜獲被搶的金飾一批,并已發還給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嬌、任某東、張某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以暴力脅迫的方法搶走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依法予以懲處。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以被告人趙某嬌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任某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張某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羅豪 林煜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