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縣某中學初中生小盧與小吳因通行問題發生矛盾,隨后小吳被多人毆打致殘。到底誰該為這起糾紛負責任呢?近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因學生打架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學校在履行管理及保護義務方面也存在疏漏,須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學生之間有矛盾引發群毆 2015年12月24日,小盧與小吳在教室內因通行問題發生矛盾。當晚20時許,同是該校的初中生龍某明、李某龍等人在教室內持凳子、課桌等物毆打小吳,致使小吳倒地受傷。小吳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用去醫療費2萬余元。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后,龍某明家屬賠償了4.3萬元,李某龍等8人的家屬共賠償了6050元,學校墊付了2000元醫藥費。 2016年12月,藤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害人小吳沒有任何過錯,被告人龍某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7年2月13日,小吳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龍某明、李某龍、盧某章等人及他們的法定監護人賠償經濟損失10萬余元,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學校疏于管理被判擔責 學校方面辯稱,該案是同學之間因通行問題而引起的,原告小吳系被龍某明等人打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應當由龍某明等人擔責。學校每個學期均通過校會、班會、黑板報、宣傳畫、墻報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紀律教育,并在校門口、教學樓樓梯等公共地方用瓷磚黏貼永久性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已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被告龍某明等人毆打原告是在第一節晚自修下課期間,因毆打事件發生時間短,學校教師得知此事時打架事件已結束,不可能及時進行制止。 藤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吳被打傷而住院治療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被告龍某明、李某龍等七人共同毆打原告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七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被告龍某明、李某龍等七人屬未成年人,他們的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即被告龍某京、陳某梅等12人承擔。 法院指出,被告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雖然被告學校平時能以各種形式教育學生遵紀守法,但對學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有疏忽,從而導致該案學生打架事件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告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責任。 藤縣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理經濟損失共為88424.98元,由龍某京、陳某梅等12名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70740元,扣除上述被告已賠償49050元,還應賠償21690元;由被告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17685元,扣除已賠償2000元,還應賠償15685元。 學校方面不服,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維持一審原判 經審理,梧州市中院認為,該案根源于通行糾紛,學校在日常教學管理中,沒有密切關注學生的思想動態,對侵權行為的發生事前沒有及時發現苗頭,沒有及時找出矛盾的根源并采取有效辦法化解,未能盡管理職責并有效控制事態的發展,阻止傷害發生。上訴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在采取必要、有效的管理措施,風險防控措施方面做得不到位,在履行管理及保護義務方面也存在疏漏。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為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學校的上訴,維持原判。 (祝裕旺 陳曉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