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藤縣一女子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6年,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或單獨或伙同他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6萬元,最終落入法網,受到法律嚴懲。 被告人林某彤1981年2月出生,系藤縣藤州鎮人,大學文化。2011年6月至8月間,她伙同王某鵬(另案處理)以認識廣西新康監獄的政委,聲稱其能夠以低價購買新康監獄集資房為由,騙取被害人彭某購買該集資房的定金10萬元,以及騙取被害人周某購買該集資房的定金5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林某彤退賠被害人彭某經濟損失1萬元、通過親屬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5000元。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彤獲知黃某是藤縣某單位的工作人員后,便對黃某稱其認識區審計廳組織部的領導,能夠幫助黃某調到廣西區審計廳工作,但需要送錢物給領導疏通關系,騙取黃某1萬元。 2016年11月28日16時許,南寧鐵路公安處南寧站派出所民警在南寧火車站將因詐騙案被網上追逃的林某彤抓獲歸案。 法院查明,被告人林某彤曾因犯搶劫罪,于2004年5月17日被蒼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萬元。2010年3月10日刑滿釋放。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彤單獨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追究林某彤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彤詐騙數額為16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應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 法院指出,在第一起詐騙事實中,被告人林某彤與同伙均具有共同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也共同實施了詐騙的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被告人與同伙合謀后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積極實施詐騙行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林某彤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林某彤通過其親屬退賠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根據司法實踐,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綜合案情,藤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林某彤有期徒刑4年8個月,處罰金2萬元,并責令其退賠三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14.5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彤不服,提起上訴,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祝裕旺 溫云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