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強行阻攔車輛通行,索要錢財,打傷他人,藤縣一團伙最終因尋釁滋事落入法網,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裁定,維持藤縣法院對被告人莫某暉等四人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作出的一審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莫某暉、黃某、韋某木、傅某防伙同韋某鋒、韋健華(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經預謀,以被害人蘇某、林某雇請的運輸木材的車輛要經過藤縣同心鎮大梳村的村道為由,在大梳村的村道,采用強行阻攔車輛通行的手段,向被害人蘇某、林某索要錢財。同時,韋某鋒指使傅某防負責監視運輸木材的車輛從山里出來的情況,并及時將發現的情況告知韋某鋒等人。 2016年12月7日19時許,傅某防將車輛運輸木材從山里出來的消息告知韋某鋒等人,后韋某鋒等人持砍刀、鐵管等械具來到大梳村四楞組路口附近,強行將被害人梁某武、梁某華駕駛的運木車輛攔停,以此向蘇某、林某索要錢財。后因蘇某、林某未答應其要求,韋某鋒等人遂砍斷車輛上的護欄木,迫使梁某武、梁某華將木材卸到地上,阻止將木材運走。當日17時許,莫某暉等人再次向林某索要錢財,在遭到拒絕后,莫某暉等人即對林某及被害人林某毅(林某侄子)進行毆打,致使兩人受輕微傷。同月11日,蘇某迫于壓力,來到藤縣縣城與莫某暉、韋某鋒等人協商解決運輸木材經過大梳村道一事,但未能協商一致。后莫某暉等人以吃飯、加油等需要支出為由,向蘇某強行索要了2000元。2017年1月份,莫某暉等人為繼續向蘇某、林某索要錢財,在大梳村四楞組路口處筑起二個水泥墩,阻止運輸木材的車輛通行。傅某防則仍在大梳村監視車輛運輸木材的情況。后該團伙被公安民警查處。 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暉、黃某、韋某木、傅某防無事生非,隨意攔截、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莫某暉等四人有共同尋釁滋事的故意,也共同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四被告人均積極參與并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決韋某木、莫某暉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并責令被告人韋某木等四人及其同伙共同退賠蘇某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莫某暉、黃某、傅某防不服,提起上訴。梧州市中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 (祝裕旺 溫云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