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 4月10日,萬秀區法院啟用簡案快審程序,集中宣判了三起危險駕駛罪案件,陸××、劉××、邱××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至兩個月拘役、兩至四個月緩刑,并處罰金三千元至五千元。 經公訴機關查明,2017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陸××、劉××、邱××三人分別在酒吧或宵夜攤喝酒后駕駛小轎車,途經萬秀區西堤一路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抽血檢測,三人血樣中酒精含量分別為138mg/100ml、89.08mg/100ml、83.08mg/100ml,均超過醉駕標準,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三人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市公安局萬秀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8年3月20日由萬秀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8年3月29日由萬秀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2018年3月29日,萬秀區檢察院向萬秀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該三人涉嫌危險駕駛罪。 萬秀區法院審理認為,陸××、劉××、邱××三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三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錯,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依法判處陸××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劉××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判處邱××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陶建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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