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近日,長洲區人民法院對梧州市水利局原局長、藤縣原縣委書記莫奕堅涉嫌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對被告人莫奕堅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莫奕堅先后利用其擔任梧州市水利局局長、藤縣縣委書記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約327萬元和港幣10萬元,以及東風本田轎車1輛(車款、稅費、裝飾等費用共計17.2083萬元)、車位2個(購買價格為10.68萬元)、“帝陀牌”手表1塊(價值3.46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莫奕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奕堅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奕堅受賄數額為人民幣約327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莫奕堅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莫奕堅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出部分贓款,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此外,被告人莫奕堅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款約115萬元,對查封、凍結或扣押在案的涉案財物,法院結合案情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被告人莫奕堅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長洲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莫奕堅作出前述判決。(岑秋霞) |